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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迁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指导意见!

原创 · 编辑: 2020-05-20 17:43:00

阅读:21501
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迁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续筹工作指导意见》
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迁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

迁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续筹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续筹和长效管理,确保房屋及基础设施设备修缮经费的落实,根据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迁安市《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宣传指导
各街道办(乡镇政府)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做好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维修资金续筹、补充等方面的管理和宣传引导工作,树立维修资金是“房屋养老金”意识,强化合理使用维修资金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维修资金作用,把有限的维修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二、明确续筹条件,探索像多种形式建立“蓄水”机制

维修资金续筹工作可以结合每个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探索采取法定筹集、日常筹集和公共收益补充筹集等相结合的模式,逐步建立小区维修资金长效补充机制。街道办(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社区居委会,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小区楼长、片长、网格员等,推进续筹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该项工作的推进。

(一)法定筹集的方式

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期筹集金额30%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按规定启动维修资金续筹程序。业主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采取一次性足额筹集,也可以按24个月逐月筹集达到首期维修资金筹集金额。

(二)日常续筹的方式

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余额高于首期筹集金额30%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下列实际情况,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中建立日常补充筹集机制,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代收,并在30日内转入相应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内,直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金额达到首期维修资金筹集金额。

1.维修资金余额大于首期筹集金额70%的,有电梯的住宅可按每月0.2元交纳、无电梯的住宅可按每月0.1元/平方米交纳;

2.维修资金余额小于首期筹集金额70%且大于30%的,有电梯的住宅可按每月0.3元/平方米交纳、无电梯的住宅可按每月0.2元/平方米交纳。

(三)公共收益补充方式

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并按下列规定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

1.除业主大会另有约定外,小区公共收益应按季度纳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银行账户;

2.各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中约定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的比例,补充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50%。

三、加大属地政府行政监督检查力度

各街道办(乡镇政府)要积极落实属地政府行政主体职能,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委员会定期督促业主委员会,对维修资金不足业主开展维修资金续筹,加强对小区公共收益是否足额纳入维修资金银行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违规涉案人员依法予以处置,并将相关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上位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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