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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热点 · 编辑:政府办 2018-07-06 15:21:02

阅读:36330

迁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迁政通字〔2018〕1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唐山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唐政通字〔2018〕1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中心城区(由祺光大街、平青大公路、滨湖东路相连的内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三、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四、各镇乡(城区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引导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安监、市场监管、交通、宣传、城管、环保、民政、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7636230(市安监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迁政办〔2018〕2号)同时废止。

迁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

爆料热线:0315-567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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