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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玉忠王红新等违法上访被依法拘留

苏玉忠王红新等违法上访被依法拘留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1-12-31 00:27:21 2674阅读

    迁安信息港消息:近日,我市公安部门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非正常进京访处置力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别对五重安乡苏家沟村苏玉忠、杨店子镇驿南府村王红新,大崔庄镇大庄村刘春军、王翠香、陈翠兰,大崔庄镇沙坨子村周素芹、赵翠英、史雨莲、赵纪茹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09年7月4日,五重安乡苏家沟村苏玉忠、杨店子镇驿南府村王红新因不同意我市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在我市城乡公交一体化方案尚未出台的情况下,集体越级到北京中南海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2009年7月7日,大崔庄镇大庄村刘春军、王翠香、陈翠兰3人,大崔庄镇沙坨子村周素芹、赵翠英、史雨莲、赵纪茹4人因反映三抚路占地补偿问题,在有关部门正在调查期间,集体越级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北省公安厅[2007]37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非正常进京访处置力度的意见》规定: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馆区和中央领导人住地等非信访接待场所的重点地区“上访”行为属于非正常进京访。对非正常进京访,无论是否实施过激行为,都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一律认定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拘留处罚。

    编后话:

    按《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同时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人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逐级有序地到指定的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希望信访人引以为戒。

 

编辑: 周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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