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物价局受理一起交通事故委托鉴证案件
据迁安信息港通讯员孟令然了解:日前,物价局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委托鉴证案件。承德籍司机麻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在给我市某企业送货过程中,将该企业的电动门撞坏,该企业员工坚持索要赔偿7000元,否则扣押车辆。经物价局认证中心实地勘验、讯价,最终确定损失为754元。截止到目前,市物价局处理了多起类似的案件,这些案件有这共同的特点:一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均是外地籍,在迁安人生地不熟。二是受损失的企业均以扣押车辆为手段,索要巨额费用。三是经物价局鉴证,最终赔付的损失远远小于企业索要的。财产受到损失索要赔偿本无可厚非,但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当止。
漫天要价,败坏形象。市委书记范绍慧同志在市委四届六次全会的报告中强调:要大力弘扬以“博爱、互助、质朴、拼搏”为主要内容的新时期迁安人文精神,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文明素质,塑造迁安的良好形象。而我市部分企业的行为与市委市政府的号召显然是格格不入的。虽然行为只是发生在个别人身上,却严重的败坏了企业的信誉、影响了迁安人的形象。当事人均为外地籍司机,一传十、十传百,对迁安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应坚决予以摒弃。
漫天要价,社会不齿。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往今来,关于诚信的典故数不胜数。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 “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基本道德要求,是经济活动主体取得成功的生命线,是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往来中不朽的灵魂。上述案件中的员工利益熏心,漫天要价,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背道而驰,必将遭到社会的唾弃。每个人都有外出的时候,每个人都有在异乡遭遇危难的时刻,将心比心,当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我们的身上时,会作何感想。
漫天要价,国法不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上述公司以不满足条件便扣押车车俩的方法相威胁,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败坏了企业形象,实在是得不偿失。
在此,呼吁广大企业主和市民,在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可以理直气壮的索赔,但不能信口开河、漫天要价。
编辑: 孟令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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