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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十一年!迁安这起放火案近期开庭宣判!

被判十一年!迁安这起放火案近期开庭宣判!

编辑:   2020-12-04 17:24:05 18999阅读

冬季天干物燥 ,但星星之火也可燎原,有些市民觉得随手点燃枯枝败叶,没什么大不了,殊不知 这种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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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9年11月24日15时许,迁安人张某在上庄乡自家大棚南侧,在明知当时为大风的天气条件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地上的枯草点燃,致火势蔓延,导致其家大棚南侧的郭某甲、王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张某某、王某乙等六户大棚被点燃烧毁,张某未采取救火措施。
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大棚及棚内物品损失价格人民币310706元;被烧毁的大棚骨架、棉被、塑料布等损失恢复费用人民币94190.23元。

判决结果

因疫情原因,近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迁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放火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应当予以赔偿。迁安市人民法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由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46475.94元。

三、由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75726.24元。

四、由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27998.6元。

五、由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76343.3元。

六、由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619.77元。

七、由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60542.05元。

人的一生有几个十一年?

这位市民随手一点

赔上了自己十一年的光阴

可悲!

希望每一个看到这个案子的市民

都可以记住这个数字

法律红线碰不得

否则换来的只有牢狱只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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