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李凤春迁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职务的决定
(2017年1月1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市政府的提请,迁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17年1月10日决定:撤销李凤春迁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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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市政府的提请,迁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17年1月10日决定:撤销李凤春迁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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