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建民同志辞去迁安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7年1月1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王建民同志的辞职请求,迁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17年1月10日决定:接受王建民同志辞去迁安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迁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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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王建民同志的辞职请求,迁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17年1月10日决定:接受王建民同志辞去迁安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迁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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