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张淑云同志辞去迁安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张淑云同志的辞职请求,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9日决定:接受张淑云同志辞去迁安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报迁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闭
(2016年12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张淑云同志的辞职请求,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9日决定:接受张淑云同志辞去迁安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报迁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