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
为了维护参保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应保尽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目前,我市正在进行2016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缴费基数核定分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两部分。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根据2015年度人均工资,按照“人均工资在2015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上的,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人均工资低于2015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工资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在职职工个人工资保底不封顶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派遣企业按照派出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应付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2015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工资月平均工资60%,如果派遣企业无法提供核定基数相关材料,应按照统筹地区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人员平均工资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按照“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单位应支付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2016年度用人单位新招职工,以起薪月职工收入为缴费基数,在2015年度河北省非私营企业在岗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无法提供参保职工工资的,按照2015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工资月平均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事业单位调资增加部分、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以及聘用、留用的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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