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门诊慢性病复审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疾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规范门诊慢性疾病就医管理,根据河北省、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门诊慢性疾病管理办法和迁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参保职工所患疾病病情较重,治疗期较长,经医疗专家鉴定评审,不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但必须长期门诊药物治疗的普通慢性疾病和特殊慢性疾病患者,市社保局调整了门诊慢性病复审政策。
自即日起,参保职工已经取得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冠心病(支架、搭桥、起搏器)、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糖尿病(合并高血压、合并肾病、合并视网膜病、糖尿病足)、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脑血管病后遗症、运动神经元疾病、重症肌无力、精神病类(精神分裂症,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心、肝、肺、肾)、帕金森氏病、慢性周围血管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病种的,暂不设定有效期,取消定期复审制度。对取消定期复审制度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将采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进行抽查的方式进行管理。参保职工已经取得溃疡性结肠炎、十二指肠溃疡、胃溃疡、慢性萎缩性胃炎门诊慢性病资格有效期仍为一年,需定期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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