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食品 “三小”有新规 违规行为将处罚

食品 “三小”有新规 违规行为将处罚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6-05-11 15:05:43 1687阅读

将于201671日实施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明确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现归纳几种主要情形,供参考。

生产经营违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条例》规定的不得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不经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小摊点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反食品生产加工行为规范。一是没有健康证明的、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二是违反《条例》明确三小生产经营的十条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三是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未取得检验合格证,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主体资格罚。被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以外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或备案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拒不接受检查。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方连带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未尽到主体资格审查义务或者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没收违法所得;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

相关推荐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