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木地板起争议 消协调解化纠纷 --迁安市消费者协会惠宁分会
【案例简介】2015年10月25日,迁安市迁安镇西夹河村消费者张先生因家里新购楼房装修需要安装木地板,与迁安万嘉国际家居建材城某木地板经销店签订合同,预订一款木地板,总价1800元,并付预付款900元。2016年1月份消费者要求安装时,因为木地板价格每平米上涨200多元,商家拒绝供货,遂产生纠纷,协商不成,消费者张先生于2016年2月22日向迁安市消费者协会惠宁分会投诉,要求按原合同履行价款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惠宁分会受理了消费者张先生的投诉,于2016年2月23日分别找到申诉方和被诉方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张先生的申诉属实,无法确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迁安市消费者协会惠宁分会于2016年2月23日主持双方调解,工作人员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宣讲法律法规,最终经营者某木地板经销店与消费者张先生达成如下协议:一、经营者某木地板经销商店按与消费者张先生2015年10月25日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保持原价格不变;二、别无其他争议。双方至此握手言和,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0元,对此结果双方都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木地板购销合同木地板涨价商家不予供货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本案经营者依法履行原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消费者要求其按原合同价款履行合同条款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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