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购木地板起争议 消协调解化纠纷
中新河北网唐山3月16日电 2015年10月25日,迁安市消费者张先生因家里新购楼房装修需要安装木地板,与某木地板经销店签订合同,预订一款木地板,总价1800元,并付预付款900元。今年1月份消费者要求安装时,因为木地板价格每平米上涨200多元,商家拒绝供货,遂产生纠纷,协商不成。消费者张先生于2016年2月22日向迁安市消费者协会惠宁分会投诉,要求商家按原合同履行价款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惠宁分会受理了消费者的投诉,并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张先生的申诉属实,无法确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迁安市消费者协会惠宁分会于2016年2月23日主持双方调解,工作人员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耐心细致的对双方宣讲法律法规。最终某木地板经销店与消费者张先生达成协议:某木地板经销商店经营者按与消费者张先生2015年10月25日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保持原价格不变。双方至此握手言和,迁安消协成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0元。(魏军 杨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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