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大众”非彼“大众”,迁安某汽配店因侵犯“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处罚!
迁安信息港消息(编辑:王文涛)日前,迁安市工商局处罚了一起侵犯“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例,被处罚的当事人吴某(女)是迁安镇某汽配店经营者。

2015年11月24日,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吴某在其店内销售的防冻液商标存在商标问题,涉嫌侵犯大众汽车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吴某店内销售的防冻液外包装箱标有“大众专用”,厂名为“德国大众(香港)石化有限公司授权天津中海恒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并在外包装箱显著位置有较大字体“大众”字样,与大众汽车股份公司的“大众”注册商标相近似,从整体上看容易使人误认为是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出品的防冻液,而据核查,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未授权“德国大众(香港)石化有限公司”和“天津中海恒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存储带有“大众”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工商局对吴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进行了立案侦查,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吴某做出了如下处罚:
1、没收、销毁侵犯“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冻液3件(每件6桶);
2、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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