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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将被纳入“黑名单”

违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将被纳入“黑名单”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5-11-16 13:28:49 1197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迁安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对违法生产经营者通过依法公开其不良信息、限制其生产经营行为等监管措施,使其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管理办法》把生产加工食品药品过程中无证照被责令办理证照而拒不改正,生产或主观故意销售假药、劣药,生产假冒食品,在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化学物质等十九种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等行政处罚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均纳入“黑名单”管理。纳入“黑名单”的违法生产经营者将因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其相关信息诸如生产经营者名称、主要违法行为,违法企业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公民个人的姓名等全部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在“黑名单”期间不予办理本行业的证、照,被吊销证照的企业法人3年内不予核准担任其他企业法人,建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健康证》,不予承租摊位、柜台、货场、货位,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承担县级以上重大接待任务,药品零售企业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限制违法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等处罚。此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纳入期限为3年,纳入期间未发生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于纳入期满后申请移出“黑名单”。以此做法告知、鼓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发展道路,争取早日移出“黑名单”。

该办法实施以来,该局已将六户豆制品加工黑作坊经营者列入“黑名单”,督促其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同时,该办法的实施也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制度改革的一个缩影,是该局提升全市市场监管力度,形成全社会监督合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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