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啤酒漂异物 迁安消协调解获赔偿
中新河北网唐山11月2日电 日前,迁安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啤酒内有漂浮物引发的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0元。
2015年10月5日,消费者刘某花216元购买了五箱某品牌啤酒。刘某和朋友饮用后,有的人上吐下泻,有的头疼,并在门诊部输液缓解,同时,发现其中一瓶啤酒有黑色片状漂浮物。随即刘某找到商家张某反应啤酒有异物和喝后有上吐下泻的情况,商家张某迅速联系了该品牌啤酒的生产厂家某啤酒公司。某啤酒公司派人看过有黑色片状漂浮物的啤酒后,刚开始是同意赔偿几箱啤酒,消费者不予认可,之后消费者刘某多次找商家和生产厂家,总是以各种理由被搪塞、推延。刘某无奈投诉到迁安市消费者协会,请求消协给予帮助解决,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迁安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刘先生的购货凭证及有漂浮物的啤酒,并对啤酒进行了封存保管。同时联系经销商张某及生产厂家某啤酒公司售后负责人了解情况,经调查刘某所诉情况属实。
随后迁安市消协组织三方当事人对啤酒异物纠纷进行调解,某啤酒公司售后负责人表示同意赔偿,愿意赔偿几箱啤酒或最多不超过1000元的赔偿。投诉人刘某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不同意此赔偿方案。消协工作人员向啤酒公司售后负责人宣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生产厂家某啤酒公司给付投诉人2000元,作为对消费者刘某各种损失的赔偿。投诉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消协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和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纠纷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迁安消协提示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刘某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购买到的含有漂浮物的啤酒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损失是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杨俊波 陈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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