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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是否能治标治本?

迁安: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是否能治标治本?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5-06-18 17:24:21 1296阅读

迁安信息港消息(编辑:杨青)今日,小编的微信朋友圈被一则消息刷屏了,文字大意就是“我在XXX(地名)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法律条款,我坚持!买的卖得全死刑!接力,接力!”。




近年来,贩卖儿童事件屡见不鲜,在我们身边也屡屡发生,丢失孩子的家庭因此而支离破碎,很多家长从此一蹶不振,甚至一病不起。而贩卖儿童者则可从中获得不法收益。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虽然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但是此类犯罪者还是铤而走险,给他人生活带来极大的伤害,朋友圈的这段话得到了很多网友的支持,用死刑威慑那些犯罪者似乎真的是最有效的武器。但是,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呢?

法律相关人士对此的看法:

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称:我们要理性、客观的看待问题。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

广州律师张慧: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现实中,有不少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是由其亲生父母主动出售的,人贩子在中间起中介作用。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最好的办法。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越少发生。也就是说,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贩子问题。

贩卖儿童罪相关分析:

关于贩卖儿童犯罪的屡罚不止,曾侦办多起拐卖儿童案件的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雪松院长认为,人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销路顺畅,有较大买方市场。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顾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家庭人丁兴旺,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二是高额利润,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三是作案易得手,不易被揭发。拐卖儿童较之拐卖妇女更安全,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无法指认罪犯和提供证据,从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击。

李雪松认为,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买孩子的人成为打击盲点。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建议,对于买孩子的一方也应该严厉处罚。

综合上述法律人士对此的意见,小编呼吁大家:理性思考,如果真的心疼这些可怜的、被拐卖的孩子,就不要盲目的要求一律死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恶意犯罪者决不纵容的同时,也要在源头遏制犯罪的发生,才能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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