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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纪委《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如实报告2014年度个人重大事项

迁安市纪委《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如实报告2014年度个人重大事项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5-03-19 17:20:31 1674阅读

        本报讯(裴桂林)近日,市纪委发出通知,要求领导干部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第18条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2014年度个人重大事项集中报告。

      《通知》明确:报告对象包括市委管理的在职在岗科级领导干部(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报告内容共10项,分别是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祝寿、乔迁和升学、参军等事宜情况;本人、配偶、子女因私出国()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定居及留学情况;本人,配偶及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情况;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及企业参股情况;配偶、子女受聘于各类企业或兼职情况;本人及直系亲属购买商业保险情况;本人、配偶、子女购买汽车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立案查处或涉赚犯罪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等共10类事项。集中报告使用统一制式的《科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把组织集中报告作为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的过程,强化党内监督的过程,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的过程,不断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水平的过程。各单位“一把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对此次集中报告工作负总责,自己带头主动报告,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同时对每名班子成员报告情况审核把关。每名领导干部要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并作出诚信承诺,在相应栏内签字。今后,凡发生第1239项事项的,务于事后30日内报告,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在宣布任命后30日内报告。

      《通知》强调,认真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廉政监察、规范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确保自身正、亲属清、身边清的有效手段,是从制度上预防腐败、警钟长鸣的长效措施,是纪检监察组织廉政档案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纪委将组成督查组,按照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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