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社保中心调整部分生育保险政策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5-03-13 08:30:10 2116阅读 近日,我市调整部分生育保险政策。按规定,按照0.8%比例缴纳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自认定缴费完成之日起,连续按期缴费12个月以上,方可享受生育津贴。新参保和断保超过3个月续保的,补缴生育保险费的补缴时间不计入享受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时间;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停保或断保后,3个月内办结续保手续,停保或断保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停保或断保超过3个月续保人员,不予补录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广告 相关推荐 重磅官宣!迁安城区排水管网全面升级! 2026/03/25 0评论 1620阅读 好消息!迁安这地即将迎来新变化! 2026/03/30 0评论 1482阅读 紧急提醒!事关每个迁安人的安全! 2026/03/31 0评论 1374阅读 土地征收!涉及迁安3个村,补偿标准公布! 2026/04/02 0评论 1314阅读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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