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唐锐、刘玉国辞去市五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迁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辞去和补选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和唐锐、刘玉国2名同志的辞职申请,迁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唐锐、刘玉国2名同志辞去迁安市第五届人大代表会代表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迁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辞去和补选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和唐锐、刘玉国2名同志的辞职申请,迁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唐锐、刘玉国2名同志辞去迁安市第五届人大代表会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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