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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克水销售侵犯“Rejolce、head&shoulders海飞丝”注册商标专用权洗发露案

邢克水销售侵犯“Rejolce、head&shoulders海飞丝”注册商标专用权洗发露案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4-08-29 09:57:12 1447阅读

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迁安工商标处字[2014] 42

    当事人:邢克水,性别:男,民族:汉族;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130283600100609,名称:迁安市迁安镇中华文百商店,经营者姓名:邢克水贰人,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迁徐公路北侧万嘉商贸园1区内街1-11-28,经营范围:针织品、鞋帽、文具用品、化妆品、塑料制品零售。

    2014428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迁安市万嘉商贸园1-11-28号邢克水开办的中华文百商店时,检查发现在其货架上摆放着4瓶瓶身正面标有“Rejolce”注册商标的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和5瓶标有“head&shoulders海飞丝”注册商标的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的瓶体做工粗糙,防伪标识不清,执法人员当日取样委托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进行真伪鉴别,513日我局收到宝洁(中国)有限公司鉴别报告书,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1451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Rejolce”注册商标是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于1996328日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2613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肥皂,香精,香精剂,护发素,护发剂,护发用品,香波,洗发剂,护发剂”商品上。“head&shoulders海飞丝”注册商标是宝洁公司于2001328日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4432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化妆剂,香料,香精油,牙膏,化妆品,护发用品包括洗发剂,护发素,头发定型用品包括,喷发胶,洗发液,润发脂,摩丝,护法凝胶,亮发剂,固发剂,热定型剂,毛发卷曲剂,头油。染发剂,头发脱色剂”商品上。2006328日第826135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宝洁公司,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第826135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第826135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2006328日至2016327日;2011328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第1544325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2011921日至2021327日。

    当事人于201442日从一送货车上分别以5.5/瓶、15.5/瓶的价格购进“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和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各6瓶,进货款共计126元。并于购进的当日就在其开办的中华文百商店内进行销售,20144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述“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瓶身正面醒目位置标有“Rejolce”注册商标(瓶身背面标有生产日期:X2016120233361864AC,生产企业: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字样),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瓶身正面醒目位置标有“head&shoulders海飞丝”注册商标(瓶身背面标有生产日期:X2016120933431864AB,生产企业: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字样),瓶体做工粗糙,防伪标识不清,执法人员当日取样委托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进行真伪鉴别,513日我局收到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BP编号:14-125-06鉴别报告书表明,“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鉴定结论适用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所有下属公司,以及所有宝洁关联公司在中国生产的所有产品,以及所有进出口的宝洁公司产品。我公司对上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负责”。当事人所经销的上述飘柔和海飞丝洗发露上所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宝洁公司在洗发露产品上使用的第826135号和1544325号注册商标相同,涉嫌侵犯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14521日止,当事人以9.9/瓶、17/瓶已售出“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和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各4瓶,销货款计107.6元,本局认定非法经营额149.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144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万嘉商贸园1-11-28号当事人开办的中华文百商店当内制做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所售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和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的标注情况及数量,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145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宁工商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和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的时间是201442日至2014521日,以5.5/瓶、15.5/瓶的价格共购进“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和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各6瓶,进货款共计126元。201451日至21日,以9.9/瓶、17/瓶已售出“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和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各4瓶,销货款计107.6元的事实。

    3201456日,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BP编号:14-125-06鉴别报告书,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飘柔和海飞丝洗发露属于假冒“Rejolce”和“head&shoulders海飞丝”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42014519日,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第826135号和1544325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续展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了“Rejolce”和“head&shoulders海飞丝”注册商标的核准情况;宝洁公司为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20143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为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的事实。

    20148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工商标听告字[2014]42号《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宝洁公司作为世界知名企业,在同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的消费者所知悉。第826135号“Rejolce”和第1544325号“head&shoulders海飞丝”注册商标在国内日化品市场上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826135号“Rejolce”和第1544325号“head&shoulders海飞丝”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宝洁公司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当事人销售的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和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将“Rejolce”和“head&shoulders海飞丝”注册商标做为商品装潢突出使用,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会误认为是宝洁公司生产的洗发露系列产品,从而误导公众造成市场混淆。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洗发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属于侵犯了宝洁公司的“Rejolce”和“head&shoulders海飞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权的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和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各1瓶(抽检备份用样);

    2、行政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户名: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50716001040007620),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行政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O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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