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交通运输局各种相关行政执法制度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07-27 14:47:12 1053阅读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0000ff"> 目 录</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color: #0000ff"> 1、迁安市交通运输局重大或复杂自由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br /> 2、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试行)<br /> 3、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试行)<br /> 4、迁安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试行)<br /> 5、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试行)<br /> 6、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暂行)<br /> 7、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试行)<br /> 8、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时评估修订制度(试行)<br /> </span>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 <p>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0000ff">迁安市交通运输局<br /> 重大或复杂自由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br /> </span> </p> <p> <strong>第一条</strong>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在行使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和体现民主原则,制订本制度。<br /> <strong>第二条</strong>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关于严重处罚的;涉及自由裁量权的重大或复杂的案件;认为需要由集体共同研究决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关事项。<br /> <strong>第三条</strong>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主体:迁安市交通运输局局务会议。<br /> <strong>第四条</strong>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由局领导、办公室、财务股、执法督察室、执法单位等股室负责人组成。<br /> <strong>第五条</strong>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运作规则。<br /> (一)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的性质、适用处罚的轻重等级,对适用集体讨论决定情形的案件,形成书面报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局执法督察室把关。<br /> (二)局执法督察室承接案件承办人提交的“报告”后,视案件轻重缓急情况,及时作出审查并安排召开局务会研究。<br /> (三)局务会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为专题会议。会议议程:1、承办人报告案情;2、执法督察室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3、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意见;4、形成局务会决议纪要。<br /> <strong> 第六条</strong>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即为本级行政自由裁量的依据,非法定理由或未经局务会再次研究不得改变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br /> <strong>第七条</strong>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参与讨论。<br /> <strong>第八条</strong> 本制度由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br /> <strong>第九条</strong>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br /> </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br />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br /> </p> <p>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0000ff">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br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试行)<br /> </span> </p> <p>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br /> <strong>第一条</strong>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br /> <strong>第二条</strong> 执法人员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将案件报送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时应当提交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分别在相应文书中作出必要说明和建议。<br /> <strong>第三条</strong> 单位负责人员应当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正确行使。<br /> <strong>第四条</strong> 案件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在进行审批时,应当把好审查关。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经过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后决定。<br /> <strong>第五条</strong> 各单位案件处理室负责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集中对结案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监督。<br /> <strong>第六条</strong> 本机关可以制定典型案例,指导、规范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统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br /> <strong>第七条</strong> 本制度由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br /> <strong>第八条</strong>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br /> </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br />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br /> </p> <p>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0000ff">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试行)<br /> </span> </p> <p> <strong>第一条</strong> 为制约交通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制订本制度。<br /> <strong>第二条</strong> 交通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公开的主要内容:<br /> (一)交通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br /> (二)交通运输局各执法单位对行政相对人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种类、档次及自由裁量的幅度;<br /> (三)交通运输局各执法单位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等相关情况。<br /> <strong>第三条</strong> 交通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公开的方式:<br /> (一)通过《迁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网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br /> (二)通过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栏,让相关人员查阅;<br /> (三)制作规范的宣传手册,向公众进行宣传。<br /> <strong>第四条</strong> 交通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自由裁量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br /> <strong>第五条</strong> 本制度由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br /> <strong>第六条</strong>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br /> <br /> </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br />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br /> </p> <p>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0000ff">迁安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试行)</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 <strong> 第一条</strong>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br /> <strong> 第二条</strong>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实施的,涉及到行政执法相对人的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处罚。<br /> <strong> 第三条</strong>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逐级上报的原则。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15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备案报告)。<br /> <strong> 第四条</strong> 备案制度的范围:<br /> (一)1、吊销许可证、执照;<br />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br /> 3、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5000元以上罚款;<br /> 4、没收违禁产品货值或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br /> (二)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的,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br /> (三)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查报结果的,领导批示交办的;<br /> (四)其它涉及到行政执法相对人的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br /> (五)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br /> (六)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向上一级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br />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br /> <strong> 第五条</strong> 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应列入永久档案保管。<br /> <strong> 第六条</strong> 本制度所规定的时间不含节假日。<br /> <strong> 第七条</strong> 本制度由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br /> <strong>第八条</strong>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br /> </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br />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br /> </p> <p style="text-align: left"> <br /> <br /> <br /> </p> <p style="text-align: left"> <span style="color: #0000ff">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试行)<br /> <br /> </span> <strong> 第一条</strong>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律性和行政行为的严密性,确保交通行政处罚按规范程序进行,制订本制度。<br /> <strong> 第二条</strong>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br /> <strong>第三条</strong>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知书》,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br />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的理由等,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相对人。<br /> <strong>第四条</strong> 《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要求:适用法律准确、取证合法、理由充分、格式规范、送达及时。<br /> <strong>第五条</strong> 凡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告知或说明理由的属于违反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造成行政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或被行政复议机关撤消、变更的,按照《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br /> <strong>第六条</strong>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br />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br /> </p> <p style="text-align: left"><strong> </strong><span style="color: #0000ff">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暂行)<br /> </span> <strong>第一节</strong> 总 则<br /> <strong>第一条</strong> 为了保证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br /> <strong>第二条</strong> 本局机关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和受本局依规章及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r /> <strong>第三条</strong>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其故意或者明显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br /> <strong> 第四条 </strong>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br /> <strong>第五条</strong> 本制度由局执法督察室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以及本制度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监督与管理。<br /> <strong>第二节</strong>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br /> <strong> 第六条</strong>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时,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br /> <strong>第七条 </strong> 本制度第三条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br />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核查、年检等监督职责的;<br /> (二)实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许可、给付等职责;<br /> (三)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br />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br /> <strong>第八条</strong> 本制度第三条所称的“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br />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实的;<br />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br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br />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br />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br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br /> <strong>第三节</strong> 责任承担主体<br /> <strong> 第九条</strong>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主体、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下列规定:<br />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擅自实行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br />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审核人共同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审核人共同承担责任。<br />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br /> (四)承办人因明显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会签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承办人、审核人、会签人、批准人按所起作用大小承担责任。<br />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会签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同意或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审核人、会签人、批准人按所起作用大小承担责任。<br />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直接作出错误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br /> (七)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错误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批准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br /> (八)重大事项依照规定应当提请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不提请集体研究,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由有关股室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br /> (九)使用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进行行政执法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决定使用该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的责任人承担责任。<br /> <strong> 第十条</strong>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由上级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br /> <strong>第四节</strong>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及适用<br /> <strong> 第十一条</strong>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给予的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包括以下形式:<br /> (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br /> (二)行政处理: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含优秀公务员),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br />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br /> <strong>第十二条</strong> 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造成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br /> <strong>第十三条</strong>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br /> <strong> 第十四条</strong>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等情节依法作出。<br /> <strong> 第十五条</strong>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br /> (一)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br /> (二)徇私舞弊,索取财物或其他好处的;<br /> (三)强迫或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br /> (四)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br /> (五)不配合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br /> (六)对控告、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br /> (七)全年累计被追究二次以上(含二次)过错责任的;<br /> (八)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br /> <strong>第十六条</strong>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追究:<br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br /> (二)因明显过失出现错误但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br /> (三)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br /> <strong>第十七条</strong>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br /> (一)因法规、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适用时出现偏差的;<br />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br /> (三)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造成错误行政执法行为;<br /> (四)依法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br /> <strong>第十八条</strong>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扣证期间必须离岗接受教育,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br /> <strong>第五节</strong>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br /> <strong>第十九条</strong> 局执法督察室收到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以及相关行政机关抄送的判决、决定等有关交书后,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股室调取材料、了解情况,依法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该行政执法行为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br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我局投诉举报的,局执法督察室受理后,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br /> <strong>第二十条</strong> 局执法督察室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和审理。审理结束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或者建议。决定或者建议应包含行政处分的建议或行政处理的内容。<br /> <strong>第二十一条</strong>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被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局执法督察室室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申辩,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br /> <strong>第二十二条</strong> 对过错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的,由局执法督察室报局务会议审定;对过错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需要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党纪责任的,由纪检部门受理;涉嫌犯罪需要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br /> <strong>第二十三条 </strong> 过错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依法向局执法督察室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局执法督察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br /> <strong>第二十四条</strong> 办理调查和审理行政执法过错事项的监察人员与调查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亲属关系、可能影响调查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br />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br />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0000ff">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试行)</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 <strong>第一条</strong>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交通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br /> <strong>第二条</strong> 本制度所称回避是指交通执法回避办案人员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br /> <strong>第三条</strong> 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br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br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br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br /> <strong> 第四条 </strong>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在我局作出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工作,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br /> <strong>第五条</strong> 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br /> <strong> 第六条</strong>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我局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当事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br /> <strong>第七条</strong> 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其它负责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br /> <strong> 第八条</strong> 交通行政处罚听证、交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人员的回避适用本办法。<br /> <strong>第九条</strong> 本制度由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br />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br />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br /> </p> <p style="text-align: left"> <br /> <br /> <br /> <br />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0000ff">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时评估修订制度(试行)<br /> </span> </p> <p style="text-align: left">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合理性和时效性,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br /> <strong> 一、适时评估修订制度的涵义<br /> </strong> 所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时评估修订制度,是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公布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估,并适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一项制度。<br /> <strong> 二、评估修订的原则<br /> </strong> (一)合法原则。评估的程序、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维护法制统一。<br /> (二)科学原则。评估的程序、内容应当从实际出发,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br /> (三)民主原则。评估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方便公众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并完善落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机制。<br /> (四)及时原则。及时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对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br /> <strong>三、评估修订的内容和标准<br /> </strong> (一)合法性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一致。<br /> (二)科学性、合理性评估。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序是否相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制度制定的目的;行政措施是否必要、合理,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br /> (三)协调性评估。各项制度和规定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是否协调和衔接。<br /> (四)操作性评估。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br /> (五)规范性评估。制度制定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规范、条文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br /> (六)完善性评估。各项规定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br /> (七)实施效果评估。是否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映。<br /> <strong>四、评估修订的方式<br /> </strong> 评估主要采取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案卷评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书面、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br /> <strong>五、评估修订的程序<br /> </strong> (一)成立工作小组。评估工作小组由交通运输局主管领导、相关科室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等组成,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士和群众代表参加。<br /> (二)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组织保障等。<br />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制度实施前后的信息,以及执行部门、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br />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实施效果评估报告。<br /> (五)及时修订和公布。根据评估报告对制度进行修订,并通过网站、公告栏或媒体等方式及时予以公布。<br /> 本制度由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br />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br /> </p> 广告 相关推荐 定了!迁安木厂口镇一村将有新变化! 2025/07/09 0评论 1038阅读 单招备考班火热开课,五源教育送你上岸福利! 2025/07/11 1241阅读 0评论 即将动工!迁安将新修一条地下人行通道,位置就在→ 2025/07/15 0评论 693阅读 好消息!迁安这所学校将有新变化~ 2025/07/15 0评论 627阅读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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