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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旱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抗旱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05-23 07:18:11 647阅读

  大中城市应当建设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应急调度原则: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开源,先调剂后调水抗旱经费、物资和捐赠款物必须专项使用

  日前,河北省政府发布2012年第1号政府令,《河北省抗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水源、设施及依法参加抗旱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和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旱灾预防

  《规定》指出,抗旱工作应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抗旱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加强控制性水源和其他蓄水、引水、提水、节水工程与设施的建设、改造,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大中城市应建设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提高供水保证率。坝上和山丘区应当开展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和小水渠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黑龙港地区应当按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咸淡水混合灌溉节水工程和引黄灌溉工程,减少深层地下水资源开采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配水量时,应当预留必要的抗旱应急水量,保障在发生特大干旱时居民基本生活和重要生产用水。

  关键词:应急响应

  干旱灾害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并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预警。《规定》要求,在干旱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开源,先调剂、后调水的原则统一调度抗旱应急水量。

  发生轻度干旱或者中度干旱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采取调度水库、水电站、湖泊等所蓄的水量;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启用应急备用水源;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或者开发应急水源;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应急性跨流域调水;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等应急措施。

  在严重干旱或者特大干旱期间,则可采取以下应急限制措施: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

  关键词:责任义务

  抗旱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旱情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农业灾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发布;旱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

  抗旱经费、物资和捐赠款物必须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水源、设施及依法参加抗旱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和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刘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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