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2-03-20 11:21:07 2784阅读 <p>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p> <p>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p> <p> 第三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并征得包括业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机关审批。</p> <p>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p> <p> 获全国及本省优秀建筑设计奖项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外观改造时不得改变既有的形式、色彩、材质等。</p> <p>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订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p> <p>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订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p> <p> 第三十七条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p> <p>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自行失效。</p> <p>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p> <p>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之日。</p> <p> 第四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p> <p>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p> <p>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p> <p>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p> <p>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p> <p>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p> <p>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p> 广告 相关推荐 市民注意!迁安这个商场停车收费标准即将调整! 2025/06/30 0评论 1362阅读 最新进展来了!迁安南部片区,投资7个亿! 2025/06/30 0评论 1230阅读 施工4个月,平青大线迁安城区段将全幅断交? 2025/07/04 0评论 1122阅读 90天,2839600元!迁安这个小村庄将有变化! 2025/07/04 0评论 960阅读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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