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12年春节期间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的
各镇乡、城区办事处,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冀安监管危化[2006]133号)、《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春节期间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安排意见》(唐安监管危[2011]17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规范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保证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的良好秩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市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点设立工作安排如下:
一、审批权限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发放(报名地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在发放零售许可证工作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经现场勘察达到设点标准的,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须载明许可经营范围、限制存放量)。
经营者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二、时间安排
1、申请及发证时间:2011年12月18日至19日为申请时间; 12月20日至12月28日为材料审查、经营场地审查、培训、发证时间。经营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申请表。由于发证数量唐山市有限制,办证以申请先后为序。
2、批发及零售上市时间:2011年12月29日开始为批发企业向辖区内零售点批发配货时间;2012年1月1日至2月6日(农历腊月初八至正月十五)为各零售点上市时间。
三、设点条件
1、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在50米以上。
2、烟花爆竹零售点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烟花爆竹零售点专柜长度不得小于2米。
3、严禁在国道、省道和人员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市(城)区主干道两侧、集贸市场内、居民楼房院内、繁华地段内、人员密集场所及市场边缘50米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加油站、易燃易爆场所附近100米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学校、幼儿园、商场、银行、医院等主要出入通道100米内不准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4、零售点周围要做到无明火,无不符合要求的电线,无易燃易爆物品,不准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5、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配备专用防火苫布和灭火器。
6、零售点必须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7、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悬挂由市安监局统一制作的《迁安市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的条幅。
8、零售点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9、城区禁止设点(城区禁设范围:南四环、平青大线、祺光大街、迁擂路人工湖段以内,含外侧50米)。
10、镇乡主要街道禁止设点具体范围(部分):
迁 安 镇:迁徐公路毛洼段周边50米内
夏官营镇:(1)主街:东至唐玉喜修理部西侧,西至工商分局
(2)市场东门两侧整街、市场西门两侧整街
彭店子乡:(1)彭店子乡政府门前主路:西至畜牧站以东两侧,
东至彭李公路与高速交叉口两侧
(2)彭李公路两侧:
东侧:高速下方至通达润滑油门市部
西侧:高速下方至蓝宝贝服饰
杨各庄镇:(1)青山院:主街迁徐路口至信用社两侧
(2)杨各庄:迁徐公路西至联通公司东至卫生院两侧
扣 庄 乡:乡农贸市场外围门市及市场外周边200米
野鸡坨镇:102国道两侧、爪村集贸市场
建昌营镇:除世纪路以外其他街道
杨店子镇:主要街道及首钢滨河村
蔡 园 镇:主街南至灵山路口,北至李庄子牌楼
马兰庄镇:福瑞街(政府街)、兴企路、富裕街(农贸市场街市场外周边200米)
其他镇乡主要街道。
四、进货、储存管理
我市烟花爆竹的供应由迁安市汇源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和迁安市日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不准跨区域进货和非法经销“私炮”。各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仓库,库存数量不得超过30箱。
五、具体规定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批发、销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批发、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等明显标志。
2、要严格执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严禁批发、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燃放的产品(如礼花弹等A级产品)。
3、必须负责向购货的零售点实行专业车辆配送商品。配送的商品要根据零售点卖场的实际情况及储存许可核定的药量分批、定量配送,不得超过零售点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4、必须在销售期结束后10天内,负责将零售点(不包括常年经销点)的剩余商品收回,并实行统一保管。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从本地获得经营许可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购进的烟花爆竹商品不得超过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2、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礼花弹等A级产品进入市场给群众自行燃放。
3、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4、零售点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售货间醒目位置,并张贴“禁止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零售点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
6、固定零售点、库房周边100米内,为烟花爆竹禁放区。
7、零售点必须由申请人经营,不许异地经营。
六、烟花爆竹销售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1、烟花爆竹销售期间,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全面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的综合监管工作。加大对非法采购、运输、批发、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查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对零售点违反上市时间规定,提前和超期上市的,由安监部门联合公安、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4、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5、对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评论